最近在網上看到這么一個問題:蔬菜大棚是否屬于設施農業?基本農田里能建蔬菜大棚、溫室或看護房嗎?據小編了解,基本農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基本農田里可以建設易于恢復、不屬于設施農業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設屬于設施農業的溫室或看護房。
一、蔬菜種植可以使用基本農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4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均有明確規定,蔬菜生產基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因此,蔬菜種植可以使用基本農田。
二、設施農業用地應嚴格規制,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在對設施農業規制方面,國土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span>
因此,蔬菜大棚、溫室或看護房,若屬于設施農業,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三、溫室、看護房等是否屬于設施農業,應當具體分析認定。
溫室、看護房等農業設施的用地性質,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的標準進行認定。根據該標準,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依據上述分類標準,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倉庫用地、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可見,是否將蔬菜大棚等農業設施所占土地認定為設施農用地,應當依其是否固化、對土地耕作利用是否產生影響等為標準進行判斷。一般而言,不影響土地耕作,僅用于輔助農業種植的簡易大棚不屬于設施農業。但如果屬于“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或是“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等已固化附著于土地之上,不易復墾,且對土地耕作利用產生影響的農業設施,則應當認定為設施農業,并對其用地進行嚴格管控。(資料來源:土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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