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用地指的是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進一步分為種植設施建設用地、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用地及水產養殖設施建設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是什么意思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所建造的大棚、溫室、圈舍、養殖池等生產設施用地,以及為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保鮮冷藏、晾曬存貯、農機庫房、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置、管理看護房等必要的輔助設施用地。
二、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哪些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三、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1、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具體分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作物種植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管理用房用地規模參照輔助設施的要求。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
3、設施農業用地辦理
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申報主體(可為用地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申請,經組織踏勘、簽訂協議、材料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即可辦理備案和上圖入庫。申報主體完成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及建設后,須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4、設施農業用地變更備案
用地規模、類型、經營主體、用地協議到期續期及其他原設施用地協議約定因素發生變化的,可辦理設施農業用地變更備案,程序及材料參照新增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執行。 如責任主體發生變化的,其土地恢復義務須一并協議轉讓,由新的責任主體在用地結束時履行土地恢復義務。
5、設施農業用地復墾
對于破壞耕地耕作層、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面積3畝以上(含3畝)的,用地主體需通過編制復墾方案或復墾方案報告表方式確定復墾方向、措施、質量標準、預算等,確保履行土地恢復義務,土地恢復保證金應繳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銀行、復墾義務人共同建立的土地復墾資金三方監管賬戶。
設施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按要求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恢復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級地類。復墾工作完成后,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經營者進行整改。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四、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年限
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一般為5年。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流轉土地的年限可與土地流轉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屆滿,使用者如確有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提出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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